一、税务登记设立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出具)
办理地点
企业类纳税人、个体共管户办理地点为行政审批中心。
个体纯营业税户办理地点为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资料要求
1、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及财务核算证明;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具体要求同单位纳税人;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经营户)。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资料要求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扣缴义务人银行开户证明。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三、一般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出具)
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中心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资料要求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2、个体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证件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房产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四、跨区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中心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市区各分局、各县(市)局税务分局之间纳税人发生因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因从事房地产、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需要转至专业管理分局管理情形的,属于本业务范围。跨区变更登记业务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对属跨市区、跨各县(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要求,由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迁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资料要求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证明文件;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等)。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天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五、停(复)业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复业登记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未满要提前复业的,应到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复业登记。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复)业申请表》。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后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收存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停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⑴《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⑵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⑶纳税人若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而停业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⑷纳税人是国地税共管户的,还应提交国税核发的《核准停业通知书》;
⑸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含共管户及核准停业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纯营业税户);
⑹发票购领簿、未使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复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征管信息系统中将做自动复业处理,无需纳税人到各主管税务机关中心申请复业。
3、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法律责任
1、在核准的停业期限内发现纳税人虚假停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补征纳税人虚假停业少缴的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国地税共管户办理停业登记后只停止地税业务,国税业务没有停止的,视同虚假停业。
六、发票资格认定(含初次认定、变更、注销)
办理地点
各办税大厅
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纳税人,需要对用票资格进行确认、变更或注销的。
资料要求
1、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前,应办理票种核定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领购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申请领购《保险业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6)申请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提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或《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7)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提供《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8)申请领购《南通市劳务专用发票》的,提供《劳务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纳税人增加、减少、变更领购发票种类、需调整发票领购月用量等核定相关内容的,应办理用票资格变更手续,提供以下资料(物品):
(1)《用票资格变更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发票领购簿》;
(3)使用税控装置的,税控盘或税控卡;
(4)新增票种的,对应提供第一条第5-8项资料。
3、纳税人不再领购发票的,应办理用票资格注销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用票资格注销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发票领购簿》;
(3)使用税控装置的,税控盘或税控卡。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不得转借、损毁、擅自消毁和超范围使用发票,更不得使用假发票。
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规保管和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因违规使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七、发票购领(含发票验旧业务)
办理地点
各办税大厅
申请条件
通过申请获得用票资格的纳税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税务机关核定种类和数量的发票。同时领购了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使用过的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资料要求
1、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领购申请书》。
2、申请发票验旧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领购申请书》,使用税控机或电脑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必须报送打印好的税控机营业报表或电脑开票软件明晰开票信息作为附列资料(或通过税控卡、盘报送电子数据,直接导入征管业务系统);
(2)《发票验旧信息作废申请审核表》(需要作废验旧信息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予发售发票,并告知纳税人改正:
连续两个月(含)以上未纳税申报或未缴纳税款的;发票验旧金额与申报金额比对分析,申报金额低于验旧金额的;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验旧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90天。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发票核销
办理地点
各办税大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发票遗失、被盗、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灭失发票实物的,应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资料要求
纳税人核销发票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发票核销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发票领购簿》;
3、证明材料。纳税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的,提供挂失声明报样、遗失证明材料(挂失声明应在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纳税人因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税控盘或税控卡。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需要同时提供税控盘或税控卡。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发票缴销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生产经营内容发生变化不需使用已领购发票的,或已领购发票因换版、停用、次(错)票、破损(水浸、霉变、鼠咬)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纳税人已经按照用票资格购买发票,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生产经营内容发生变化不需使用已领购发票的,或已领购发票因换版、停用、次(错)票、破损(水浸、霉变、鼠咬)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原票可以被税务机关回收的情况属于发票缴销。
资料要求
纳税人缴销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发票缴销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发票领购簿》;
3、待缴销的发票实物。除因发票次(错)票、破损(水浸、霉变、鼠咬)等原因外,发票各联次应完整提供;
4、税控盘或税控卡。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需要同时提供税控盘或税控卡。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资料要求
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或《代开建安发票申请表》。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下同)出具的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书面确认证明或双方的合同、协议。
3、收款方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方为个人时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方为单位时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具免税发票(除不足起征点的免税发票),还需提供减免税批复或相关证明材料;
5、外地企业来通临时经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还需提供外出经营证明。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提供餐饮、娱乐业劳务的,不得代开普通发票。
十一、延期申报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报告表时,依法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法律行为。
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提供:
(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
(3)纳税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或账务未处理完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延期申报申请应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办理并要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预缴税额在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延期申报申请批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含登记、登记核销)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外埠纳税人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以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并接受管理。外来经营纳税人在经营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管证》)中注明外出经营纳税人经营情况,核销报验登记,通知纳税人领取《外管证》等证件。
资料要求
1、纳税人申请办理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申请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应提供相关批复。)
2、纳税人申请办理外来经营报验登记核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凡在本地经营超过180天的,无论外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均不予办理,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进行报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缴销)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本地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资料要求
1、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5)经营地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结算单等详细资料;
2、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经由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税票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伪造税收管理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纳税申报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数据。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资料要求
1、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提供的资料:
(1)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表;
(3)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关于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将专门规范)
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税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3)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提供资料: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税款缴纳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的过程。
资料要求
无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六、不予加收滞纳金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因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管理业务。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应提供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十七、印花税代售许可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申请印花税票代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
2、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熟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4、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用。
报送资料
纳税人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
(4)书面申请、担保书。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十八、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是在同一市(区)、县(市)内的,需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发生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资料要求
1、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相关税务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企业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相关税务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①所得税归地税管理,且按《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报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及相关清算资料;
②增值税纳税人和所得税归国税管理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③按规定应先由国税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报送国税组织清算的相关资料;④总机构注销的,应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⑤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申请事项,前台受理,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企业类纳税人(含非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事项,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九、延期缴纳税款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依法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行为。
资料要求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
3、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原件;
4、企业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5、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企业当期计提应付未付工资帐册;
7、企业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额;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办结。
二十、退税管理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因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需要退还的;
(2)在实行预缴或预扣税款的情况下,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退还;
(3)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需退还的;
(4)因纳税义务发生变化需退还的。
资料要求
1、先征后退:目前此类退库多为二手房买卖退还个人所得税:
(1)税收退还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税款已入库凭证;
(3)申请人身份征复印件;
(4)书面申请;
(5)结婚证书复印件;
(6)房产证复印件;
(7)买房发票复印件;
(8)契税税票复印件;
(9)卖房人个税税票复印件。
2、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应提供下列资料:
(1)税收退还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减免税批复;
(3)税款已入库凭证;
(4)书面申请。
3、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提供下列资料:
(1)税收退还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税款已入库凭证;
(3)书面申请。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纳税人申请“误收退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收退还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应缴税款证明。
(3)税款已入库凭证;
(4)书面申请。
5、项目办代征税款退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以下资料:
(1)税收退还申请审批表;
(2)退税书面申请;
(3)开户银行及帐号;
(4)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复印件(本地企业);
(5)外来建筑经营业户报验情况证明单(外地企业);
(6)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开票的工程合同(协议)复印件;
(8)交回发票(发票联、记帐联)原件;
(9)项目办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税票上应注明退税金额,并加盖项目办印章;
项目办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以下资料:
(1)税收退还申请审批表;
(2)退税专用账户;
(3)开票单位申请报告;
(4)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开票单位当初开具的发票、税票复印件;
(6)项目办当初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资料齐全,当天办结(不含转其他部门办理时间)。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申请退税的,可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加算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纳税人冠名发票资格认定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且发票用量较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发票专用章);
(6)发票票样(电脑图案和纸质票样)及说明。
2、纳税人增加、减少、变更冠名发票印制种类、变更名称、规格、联次、版面金额、印制限量等票种相关内容的,应办理用票资格变更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发票领购簿》;
(3)使用税控装置的,税控盘或税控卡;
(4)新增票种或变更发票印制内容的,对应提供第一条第5 ~6项资料。
3、纳税人不再印制冠名发票的,应办理用票资格注销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发票领购簿》;
(3)使用税控装置的,税控盘或税控卡。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办结。
二十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及年审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根据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当纳税人认为具备了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认定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申请。
有权对代开票中介机构作出资格年审决定的税务机关为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资料要求
1、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年度财务报表;
(5)《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申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或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提供其个人财产在30万元以上的有效证明);
3、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资料要求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以上自开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
2、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3、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代开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每年十一、十二月必须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年审。
资料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
(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年度财务报表;
(7)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8)《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9)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对于运输工具状况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报送《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如行车证复印件等,并注明增减原因。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二十五、 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资料要求
1、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个人所得税认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按照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
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具体见附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前扣除审批从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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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 |
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包含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3.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
4.会计处理凭证及账页复印件;
5.财产清查盘点表;
6.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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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 |
1.存货盘亏、报废和毁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包含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3.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
4.会计处理凭证及账页复印件;
5.财产清查盘点表;
6.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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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 |
1.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包含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3.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
4.会计处理凭证及账页复印件;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形成应收账款时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的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8.逾期不能收回的单笔数额较小的应收款项,企业的专项说明;
9.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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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 |
1.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包含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3.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
4.会计处理凭证及账页复印件;
5.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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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短缺 |
1.现金短缺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包含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3.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
4.会计处理凭证及账页复印件;
5.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6.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7.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二十七、税收减免行政审批(备案)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的审批或者备案申请,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作出审批意见或进行登记备案的过程。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报送资料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具体其他资料见附件。
办理时限
1、困难性减免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2、备案类及其他审批类: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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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审批项目 |
需附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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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常驻代表机构收入 |
1、《营业税减免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件;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其他经营许可证件;4、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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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1、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人上一减免税年度的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收入、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减免税各项目营业收入及实际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内容;2、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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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免 |
1、减免税申请报告;2、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财产损失清单;3、参加财产保险的需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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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困难减免(房) |
1、减免税申请报告;2、财务报表;3、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4、房屋的权属证明;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5、工资发放及社保费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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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困难减免(土) |
1、减免税申请报告;2、财务报表;3、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4、土地权属资料;5、工资发放及社保费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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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费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具体免税险种清单;3、全年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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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发改委或有权机关公布的免征名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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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再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发改委或有权机关公布的免征名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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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金;3、工程总(分)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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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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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应说明安置人数、比例)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3、签订劳动合同;4、工资支付凭证;5、社会保险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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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4、工资支付凭证;5、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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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应说明安置人数、比例);2、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签订劳动合同;4、工资支付凭证;5、社会保险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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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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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应说明安置人数、比例);2、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3、企业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4、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5、社会保险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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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下岗再就业(企业) |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各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劳动合同清册;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5、社会保险支付凭证;6、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7《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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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出售房改住房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改证明;3、政府公布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文件、销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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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刑释解教人员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刑释解教证明;(若为企业同时提供签订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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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社区服务项目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社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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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安置残疾人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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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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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国家大学科技园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3、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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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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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商贸、服务、劳动就业和街道小型加工厂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劳动合同书、《再就业优惠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经劳动部门审核的新安置《参保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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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个、城、教 |
下岗再就业(个体)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再就业优惠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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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发改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3、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4、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6、列明该项目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7、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名称、准购面积、合同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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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机关服务中心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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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教育劳务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劳动部门批准成立学校文件;3、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县(市)级以上教育局批准招生计划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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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学生勤工俭学劳务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学生身份证明;3、勤工俭学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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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技术转让合同;3、若是专利提供专利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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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托儿所、幼儿园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教育局批复成立文件;3、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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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农牧保险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农牧保险的具体险种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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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殡葬服务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经营殡葬业务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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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农技培训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农技培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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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文化场所第一道门票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或证明;3、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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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宗教文化、活动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或证明;3、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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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或证明;3、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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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婚姻介绍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或证明;3、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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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残疾人劳务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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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农技业务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农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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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说明资产来源、性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3、资产权属证明;4、交易合同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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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被撤销金融机构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被撤销金融机构撤销文件证明;3、资产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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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农发基金的证明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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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国债资金转贷利息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转贷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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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利息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转贷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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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证券投资基金差价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各项收入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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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社保基金差价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合同等相关业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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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委托放款协议;3、相关业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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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外汇管理部门贷款利息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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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委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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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保费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保监会核准开展保险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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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境外机构证券买卖差价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境外机构的文明文件;3、证券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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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抵贷资产过户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资产权属证明
3、交易合同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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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铁通公司通信服务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与铁路部门签订的通信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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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相关业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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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科普门票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省级科技、地税部门科普基地确认文件;3、物价部门收费批准文件;4、科技部门科普项目确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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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企业性质的证明文件;3、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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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政府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学校成立批文;3、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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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公租、廉租住房租赁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公租、廉租的文件(合同);3、价格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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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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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土地使用权转让用于农业生产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转让合同;3、受让方营业执照或从事农业生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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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农村、农场将土地出包用于农业生产的承包金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出包合同;3、受让方营业执照或从事农业生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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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个人转让著作权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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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个人销售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居民身份证;3、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4、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5、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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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建设部门核发规划、施工许可证;3、销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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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国有粮企财政补贴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拨发财政补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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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棉麻经营企业财政补贴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拨发财政补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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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承储企业财政补贴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拨发财政补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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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常驻代表机构进销差价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3、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4、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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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美国ABS船级社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船检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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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外国运输企业海运、空运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海运、空运企业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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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专项债券利息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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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农村居民用户有线电视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服务农村对象区域证明材料;3、价格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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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廉租房租金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租赁资料;3、价格标准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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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代办金融业务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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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地方储备取得财政补贴收入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补贴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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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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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残疾人减免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收入、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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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孤老人员、烈属减免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孤老人员、烈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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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下岗再就业(个体)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同营业税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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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无租(偿)使用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免税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3、房屋的权属证明;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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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铁路运输企业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铁路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材料;3、房屋的权属证明;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5、土地权属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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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铁通公司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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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文化单位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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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科技园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财务报表;3、科技园资质证明材料;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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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孵化器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财务报表;3、孵化器资质证明材料;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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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老年服务机构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社团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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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教育劳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7、教育或劳动部门批复成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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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税务登记证件;3、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4、财务报表;5、房屋的权属证明;6、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7、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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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卫生机构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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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血站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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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科研机构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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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军需工厂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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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军队、武警部队招待所和服务社 |
《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财务报表;房屋的权属证明;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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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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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劳改劳教单位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税务登记证件;3、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4、财务报表;房屋的权属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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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登记证件;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财务报表;房屋的权属证明;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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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临时房屋建造成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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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经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房)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屋租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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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高等学校自用房产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屋的权属证明;3、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4、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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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屋的权属证明;3、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4、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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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学校、医院(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屋的权属证明;3、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4、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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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毁损房屋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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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大修停用房屋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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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军队空余租赁房产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屋租赁合同;3、军体空余房屋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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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高校学生公寓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房屋的权属证明;4、租金收费标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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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民政福利工厂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3、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4、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合格报告;5、残疾职工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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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 |
集贸市场(农贸市场)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屋的权属证明;3、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4、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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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经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土)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房屋租赁资料;3、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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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核电站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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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电厂、电站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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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水利设施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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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军品用地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财务报表;3、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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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管理部门的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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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矿山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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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煤炭企业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工商登记证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3、财务报表;4、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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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港口码头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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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安全防范用地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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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企业搬迁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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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企业铁路专用线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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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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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公共绿地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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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机场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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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盐场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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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石油天然气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土地权属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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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合同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书立的合同的复印件,及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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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
公共交通车辆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车辆营运证明;3、公交公司车船税的减免应提供车辆明细表和运营线路、票价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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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书立的合同的复印件,及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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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 |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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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产品品目明细表;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4、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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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4、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5、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6、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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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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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技术交易合同申请认定表; 3、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4、技术贸易证书复印件;5、技术转让收入的核算情况;6、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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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 |
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2、售付汇凭证;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4、《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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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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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
7、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
8、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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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3、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5、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6、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7、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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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通知书;3、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6、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劳动部门确认的企业职工花名册;9、投资额逐年结转抵扣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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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
1、符合技术进步的,提供相关证明;2、符合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中介机构证明;3、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4、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册;5、《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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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4、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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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5、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6、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的明细表;7、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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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软件生产企业、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企业年检合格证;3、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4、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国家相关文件;5、获利年度说明;6、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7、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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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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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前经认定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自获利年度起,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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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3、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4、获利年度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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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5、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项目认定、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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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4、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5、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项目认定、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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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表;3、投资份额证明件;4、《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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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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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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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兴办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3、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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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对世博会捐赠、赞助支出全额扣除 |
1、捐赠专用票据;2、《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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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2009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2、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3、《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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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广播电视村村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止) |
1、经营有线电视网络证明文件;2、享受村村通营业税优惠情况说明;3、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委会(村)的划分标准;4、《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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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转制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1、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2、改制企业股权证明资料;3、《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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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当场办结 |
1、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2、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支付对价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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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1、《税务事项备案报告表》;2、企业产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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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1、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备案报告表; 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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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2、《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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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 |
1、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事项备案报告表;
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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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
1.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以及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书面说明;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