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党团建设
南通市地税局党组议事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09-06-1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1 目的

  规范领导党组议事工作,为领导班子的民主决策提供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党组议事工作。

  3 职责和权限

  3.1党组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党组议事工作。

  3.2人事处处长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有关事项的落实。

  4 工作程序

  4.1  议事范围:

  4.1.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局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4.1.2讨论决定加强本单位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1.3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干部任免、奖惩、调动;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考察、选拔;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1.4讨论决定本单位税收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1.5讨论决定本单位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1.6讨论决定应由党组研究的其它事项。

  4.2党组会议

  4.2.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4.2.2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或有关处提出简要书面材料,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对提交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人事处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党组提供考察材料。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通知党组全体成员。

  4.2.3  党组会议原则上必须全体党组成员到会。至少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命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请假,并在会议记录中注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或口头表达。会后,党组应将议定事项向未到成员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4.3会议表决

  4.3.1党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4.3.2党组会议表决,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4.3.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4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的意见允许保留。

  4.5党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宜公开的)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签发。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尤其是涉及人事变动,党组书记或委托人在没有同有关人员谈话或宣布前,其它党组成员不得擅自走漏消息。

  4.6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人事处、办公室协助了解决定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组报告。

  4.7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4.8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原则上应由党组会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组成员签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