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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选拔任用科职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2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职领导干部是指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处室领导干部和各县(市)地税局以及市区分局、稽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科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采取竞争上岗、委任等方式。

  第五条 市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职领导干部的职责。人事部门在党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

  (四)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税收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努力为基层和纳税人服务;工作成绩比较突出。

  (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身体健康;

  (七)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职领导干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正科职领导干部年龄一般应当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副科职领导干部年龄一般应当在四十二周岁以下;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下一级职务一般应当在两年以上;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

  (五)岗位能级一般应当在一级乙档以上;

  (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切实加强后备干部人才库建设,应按照年龄结构梯次配备科职领导干部;对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优先纳入选拔任用范围。

        第九条 要从地税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采取多种方式,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和女干部。

第三章 竞争上岗

  第十条 采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科职领导干部,由市局党组研究确定。竞争上岗是指市局党组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科职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竞争上岗是科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当科职领导干部岗位出现一定数量空缺时必须采用竞争上岗方式。

  第十一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 科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采取竞争任职资格或直接竞争岗位的方法。

  第十三条   科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按照科职领导干部职数限额,将规定的竞争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公开报名。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并填写报名申请表。

  (三)资格审查。市局统一对报名竞争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确定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报名人数与竞争岗位数不足3:1时,应重新确定竞争岗位数。

  (四)竞岗演讲。参加竞争上岗人员作竞岗演讲,介绍自己的主要工作业绩、德才等方面的主要优势和履职设想等。

  (五)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科职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民主推荐采取民主测评、综合素质评议等方式进行。

  1、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各县(市)局以所在县(市)局为单位,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中进行;市区以各分局、稽查局、机关为单位,分别组织全体干部进行测评。

  2、领导干部民主推荐。一般在全市地税系统科职以上领导干部中进行。

  3、报名参加竞争人员人数与空缺职位的比例超过3:1时,在组织民主推荐后,综合民主推荐结果按3:1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评议人选。

  4、综合素质评议。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演讲、笔试、答辩、评议等方式进行。

  (六)确定考察人选。根据民主推荐和综合素质评议情况,按照2:1的比例由市局党组确定进行组织考察的人选。

  (七)组织考察。市局党组组织考察组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八)拟定任职方案。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拟定提交党组票决人选。

  (九)党组决定。市局党组对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并按《关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差额票决的实施办法》,票决确定任职人选。

第四章 委任

         第十四条 委任是指科职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市局党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委派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方式。

  第十五条 委任科职领导干部的主要程序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拟定任职方案、党组决定。

  第十六条 委任科职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基层民主推荐、个人推荐等。

  (一)基层民主推荐。各县(市)地税局以所在县(市)局为单位,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中进行;市区在以各分局、稽查局、机关为单位,分别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也可以由市局党组确定在全系统中层干部中进行。

  (二)个人推荐是指以个人名义向市局党组推荐科职领导干部人选的方式。个人推荐人选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七条 市局党组综合推荐情况,按2:1的比例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组织考察。市局党组组织考察组对拟任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九条  拟定任职方案。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拟定提交党组票决人选。

  第二十条  党组决定。市局党组对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并票决确定任职人选。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一条  任用科职领导干部需要报上级批准、备案以及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职领导干部的任职起始时间,自市局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市局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用。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安排相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期制度和轮岗交流制度。按照市局制定的《科职领导干部任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期考核制度。按照市局制定的《科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担任县(市)局,市区分局、稽查局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担任市局机关处室领导职务且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离任时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科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局党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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