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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五条铁的纪律
发布日期:2009-08-05 信息来源: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严禁利用职权借用、收受、索要纳税人钱物。

  二、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三、严禁违规经商,有偿参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参与“黄、赌、毒”。

  税务干部职工违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的,一经查实,予以待岗,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税务干部职工违反第五条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同时,对税务干部职工违反五条纪律的行为,要分清责任,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地税形象的,从严查处,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对税务干部职工违反五条纪律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教育管理不力的,要追究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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