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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公司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法人获刑10年
发布日期:2009-09-28信息来源: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 ]

  2008年11月3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龙岩龙威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基本案情:

  龙岩龙威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004年6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加工、制作服装、鞋帽等系列针纺织品。

  2005年3月该公司购进化纤布和全棉布,取得合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3月2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金额共计699838.47元,进项税额118972.53元已于当月申报抵扣。根据安徽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刘道明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函》(公经侦[2005]168号)的内容和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证实,以上七份专票属虚开。

  2005年4月和5月,该公司从深圳市某集团公司代理进口购进一批化纤布和全棉布,取得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份,完税价格2280001.72,进口增值税387600.28元,于当月申报,实际已抵扣进项税额277685.93元。经龙岩国税检查组外调证实,以上三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伪造的,海关电脑无此数据,并非文锦渡海关签发,且深圳市某集团公司也提供证明,该公司是集团管理机构,2000年以来从未以公司名义为任何单位代理过进出口经营业务并代缴其增值税。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12月对该案作出处理处罚决定:1、追缴该公司所偷增值税396658.46元,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款109914.35元不得再予抵扣。2、对所偷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3、对该公司所偷增值税处以一倍罚款396658.46元。2006年1月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8年5月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熊某实施网上追逃,并于7月21日将其刑事拘留,9月24日执行逮捕。2008年11月3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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