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地税发〔2010〕17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税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地税发〔2010〕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通地税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奖励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总体要求:以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推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力网上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实现税收业务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优化办税程序,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第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共同布置、同步开展,基本原则是: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程监督、便民高效、安全畅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局成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林华
副组长:张云鹏、刘红梅
成 员:薛宝平、何瑜燊、周宏建、傅晓军、黄 伟、沈 星、穆广鹏、江爱东、许 聪、刘 萍、陈 敏、印建华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市地税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工作总体规划、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向省局报告系统上线、运行情况;
2、负责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相关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推广应用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分别为:
主 任:刘红梅
副主任:薛宝平、何瑜燊、黄 伟、陈 敏、傅晓军、江爱东
成 员:任江馗、李薇薇、季燕华、季铖
主要职责如下: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地税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等相关制度;
3、负责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组织实施、日常维护和考评考核;
4、负责与省局、市政府等上级主管机构及各县(市、区)地税局系统上线运行工作联系,组织业务培训,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5、负责向省局报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相关数据;
6、其他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局监察室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网上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监察监控,对相关监察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对异常情况进行督办,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与省局联系沟通;市局法规处负责行政权力的审核、确认等工作,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管理监督,并负责税收执法检查监督;市局征管处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流程的确认、配岗以及相关培训等工作;市局信息处负责系统内行政权力事项的授权,负责跟踪数据交换情况以及技术保障和维护管理,与省局联系沟通;市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宣传及保障等工作;其他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按要求将相关行政权力资料提供、传递给市局法规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信息系统
第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遵循“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机制,依托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要求,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全流程网上运行、全流程网上监控。
第九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化系统,主要包括外网门户网站信息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和法制监督系统。
第十条 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系统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基础平台,在省级大集中系统平台上实现所有税收业务的全过程网上办理、全流程标准化运行。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从省级大集中平台上抽取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和网上监察数据,进行管理和监控,并向省政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报送相关数据。
第四章 法制监督
第十二条 法制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及其报备、行政权力内外部流程图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行政权力库以及法制监督系统建设。法制监督系统功能主要包括税务执法人员信息查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备查备案等。
第十三条 市局法规处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指导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法制监督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法制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税政法规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法制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五章 电子监察
第十五条 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各县(市、区)地税机关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的流程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估、督查督办等。
第十六条 通过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察监控网上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
(二)预警和纠正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和异常操作运行;
(三)监控网上投诉的受理、办理情况;
(四)对行政效能进行比对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包括流程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估、督查督办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全市地税机关监察室要明确专人负责电子监察工作。监察人员应当定期登录网上电子监察监控系统,了解行政权力运行的情况,并对异常情况,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相关部门发起督办、整改等通知。各业务处室应做好监察室督办交办的相关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做出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 建立投诉举报网上受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办理全过程进行监察监控。
第二十条 在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行政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纪违规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市局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在系统应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问责:
(一)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密码,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丢失的;
(二)擅自安装非工作所需的软件安装,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存储工具的;
(三)故意破坏信息系统软硬件的;
(四)人为造成信息系统被破坏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泄露行政权力运行中的相关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关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