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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咨询中心每日热点问题
问题标题: 税官您好! 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境内外贸公司,主要业务是通过国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在境外向我公司介绍业务订单、国外客户。该中介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只是协助我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不参与商品质量的的任何检验与跟单,该中介机构(或个人)在我公司与国外客户完成商品买卖后,按业务订单额计提佣金,并通过银行汇付给该中介机构(或个人)。对于佣金的计算并不是按每出口一笔就汇付,而是在一段时间内累计计算一次,所以金额有时大,有时小,对于以上情况,我公司通过银行汇付给国外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该笔佣金涉及到哪些税种?应如何缴纳?如何按税法入帐?
问题类型:每日热点问题   
问题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而,按照上述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劳务代扣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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