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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纳税咨询12366热点问题汇编
2010年二季度12366纳税问题集萃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8日
信息来源: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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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现在对统借统贷是按照哪个文件在执行?

问:现在对统借统贷是按照哪个文件在执行?

答:目前在营业税方面主要有两个文件: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财税字[2000]7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1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国税发[2002]13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佣金有没有扣除限额规定?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销售公司的佣金有没有扣除限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因而,您单位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处理。

 

 

工资薪金扣除是按照计提数还是实发数?

问:我们单位是当月发生的工资薪金次月发放,也是在次月分摊进入成本费用。因此我们是按照工资实发数计入成本费用的。09年发放的工资是0812月份和091-11月份的工资。年末应付工资科目无余额。请问,我们在做09年所得税汇处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将0812月份的工资踢除,将101月份发放的工资调到本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强调了实际支付,因而从此规定分析,纳税人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放或者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算作当年的工资费用进行扣除。因而,就您单位而言,091月份支付的08年的工资属于09年的费用,而10年支付09年的工资则属于10年发生的费用。

 

 

销售折扣或折让可以冲减收入吗?

问:1.增值税要求,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和销售额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那么,请问,此时所得税按什么金额计算销售收入?

2.增值税要求,折扣额和销售额分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增值税,那么此时企业所得税又怎样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所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是允许税痈扣除的,但是需要纳税人提供足够的凭证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

 

 

 

单位自建水泥场地是否可以记入固定资产?

问:单位自建水泥场地是否可以记入固定资产。

答: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又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而,你单位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将单位自建的水泥场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公司投资基金获取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问:请问:公司将闲置资金投资到基金公司并取得收益,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办费中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在汇算清缴中要做纳税调整吗?

问:开办费中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在汇算清缴中要做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你单位在开办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应作为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一部分,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超过限额的部分应纳税调整。

 

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是按月确认还是按年确认?  

问:我司投资一家企业,占30%股份,按会计准则规定适用权益法,即按被投资企业盈利情况和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那么从税法方面来说是按月确认投资收益还是按年确认投资收益?因它直接影响按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多少,所以想请教税务官。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时间如何计算? 

问:最近税务机关对我企业(煤炭发运企业)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时间是2010428。请问,我企业什么时间开始按定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请问工人宿舍的房屋折旧是在福利费中还是在管理费中列支?

问:请问工人宿舍的房屋折旧是在福利费中还是在管理费中列支?

答:您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折旧费应当通过管理费用税目进行会计核算。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因而按照会计与税法关系处理的一般原则,税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照会计的规定处理,因而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相关的折旧费也可以在管理费中列支。

 

 

 

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高温将至,单位准备批购冷饮或者发给高温作业工人,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而,如果你单位将批发购买的冷饮发放给职工,那么就必须按照上述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还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吗?

问:残疾军人个人工资所得税可以减征政策2004年开始执行的。因为才获知此政策,请问我04年,05年,06年,07年,08年,09年,哪几年可以补申请减征个人工资所得税。有何政策?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又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因此关于您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办理。

 

个人缴纳的个体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问:个人缴纳的个体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对于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来说,其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保费是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返聘人员收入按什么扣缴个税?

问: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按照工资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答:是作为工资还是作为劳务报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如果属于工资,则作为工资。如果属于劳务报酬则作为劳务报酬。

这里提供您两个文件作为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则对国税函〔2005382号文中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进行了界定,规定: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这种情况下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工人工资一年发一次,如果每月1200元,全年发放14400元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如您所说的情况,个人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因而也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应该存在分红个税问题?

问: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已按季度申报,根据财税2008 159号规定办理.财税2000 91号规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也就是税后净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文件是否正确,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也就是税后净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你的理解是对的。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半年缴一次,还是一年缴一次 

问: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是半年缴一次,还是一年缴一次 

答: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根据《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第十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第二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第三条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产之次月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第五条又规定:“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0号),在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同时明确: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因而,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处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如何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公司已200910月份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请问公司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吗?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税率是多少?如果要交的话是一年申报一次,还是分次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填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也就意味着你单位是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至于南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税率您可以登陆/art/2009/7/28/art_1284_35868.html进行查询。另外如皋市从201011一类地区调整为如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柴湾镇)、长江镇(如皋港区),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0号)以及《南通市地方税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通地税函[2008122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缴纳,每次缴纳税款不得少于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内申报纳税

 

 

其他及综合性问题

 

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如何作分录?

问:员工在合同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请问这笔款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谢谢!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和计列范围,自然应当在该科目下核算。相关分录为: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个人购置的厂房出租该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问:个人购置的厂房出租该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答:根据《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136号)第七条 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营业税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房产税征收率为3%)。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146)第一条规定:《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得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你在问题中未表述购置的厂房是否领取了私有房产证。只有所有权是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才能按以上办法执行。若非个人房屋(包括个体工商户)出租,则按营业税5%,房产税12%等其他相关基金费等缴纳。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吗?

问:土地增值税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因而,有关利息的支出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纳税和开票?

问:你好,我公司总部在西安。现在有张家港分公司(有税务登记等所有资料)承接海门一公司30万的工程,目前有5万的预收款。并且我们有分包。请问预收工程款需要缴税嘛?分包是我们可以代扣代缴还是必须自行缴纳。我们到海门缴税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因为财务在张家港,并且总部西安开外进证,所以麻烦您回答详细点。谢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答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你单位收取的预收款应申报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意味着总包已没有代扣义务,分包单位是独立的纳税人,应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二、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 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6]244号)第八条规定:规模以上工程(3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一)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地施工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外来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五)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取得工程款款后凭登记表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二十二条规定: 规模以下工程(30万元以下)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直接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完税凭证;(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建设施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合同、协议;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四)申请人为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的,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欢迎您再次咨询!

 

2010年下岗内同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问:我是下岗人员,有再就业优惠证,2010年搞了床上用品加工,税收优惠还批不批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1120091231
而按照《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1231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1231

 

CA证书到期怎么办?

问:CA证书到期怎么办?

答:您可以登录:http://www.jsca.com.cn/zxfw-yq2.jsp,按照操作步骤完成在线延期。您可以直接与当地的CA 客服联系。

 

父亲房产证登记变更为儿子需要纳税吗?

问:请问:我家住房于1988年建成,一直是弟兄两人居住,现两人都已成家立业,且已分家。原房产证登记为父亲的名字,现要变更为我兄弟两的名字,需交什么税呢?继承不应交税吧?

答:根据您的提问情况分析,你们兄弟俩是因为继续而取得房产的,也就是说你们想将房产由父亲名下变更为兄弟俩名下的原因是基于继承的原因。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 )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请您按照上述规定操作。

 

普通住宅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问:南通市港闸区对于普通住宅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我的小区涉及到别墅、住宅。盼回复

答:根据《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地税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普通住房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3、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财务报表申报在已迁移状态下可不可以修改

问:财务报表申报以进入已迁移状态,报表数据有错误可不可以改动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大集中系统操作要求规定:纳税人对申报的信息只有在已提交已暂存审核不通过三种状态下,可以修改。已迁移状态说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已由外网迁移至税务机关的内部征管系统中,纳税人无法修改,如果发现有错误数据申报了,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联系。

 

企业的实收资本从50万元增资到200万元,要交纳多少税额?

问:企业的实收资本从50万元增资到200万元,要交纳多少税额?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增加以前的实收资本额已经贴(缴)过印花(税)的,那么企业的实收资本增加,需要按增加额的0.5‰计算印花税额贴印花税票或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二,如果该企业的实收资本是由股东直接投资增加的,那么缴纳印花税即可。但是如果是由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那么除了缴纳印花税外,应视同对股东进行了分红,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因而,如何纳税以及缴纳多少税需要视具体情况确定。上面,我们只是进行了一些情况的介绍,并未作全面的介绍。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请详细说明情况,再行咨询,届时我们再作详细解答。

 

免税收入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生产销售黄金,按照国税规定免交增值税,请问免税收入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增值税免税不等于印花税也免税,毕竟增值税和印花税属于两个不同的税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商品购销合同需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没有优惠。

 

残疾人保障基金是每个单位都要交吗?在哪里申报 

问:残疾人保障基金是每个单位都要交吗?在哪里申报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一、征缴对象 本市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城乡其它各类经济组织,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属保障金征缴对象。

三、征缴管理  市级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需到南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报核报。核报后,各用人单位到辖管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征缴手续。区级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报核报工作,核报后,到辖管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征缴手续。 

对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可以考虑相关的介绍和说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期限为201041630。网上申报的缴费人需在申报表种类中选择《地方各项基金申报表》,点击申报后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基金费大类栏目中选择“75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所属期起所属期止栏目时间改为2010-01-012010-12-31

三、计征依据栏目中填写应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应纳残保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420/人(系统默认税率为1);

四、减免费额栏目中按照已安置残疾人数(南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的人数)计算填写,计算公式:减免费额=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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