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换取股权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视同销售,按评估后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被投资企业在办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要缴纳契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