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企业按季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X适用税额,南通地区使用税额具体征收标准详见:http://www.ntds.gov.cn/art/2010/6/24/art_1284_35868.html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