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2011年第6期(总第18期)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2011年6月
目 录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辅导培训课程安排
四、纳税人之家活动预告
五、关于对崇川区内个体及零散税收实施社会化征管的公告
★政策公告
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总局第27号公告)
二、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明确(总局第28号公告)
三、购房人办理退房是否退还已纳契税问题明确(财税[2011]32号)
★纳税指南
一、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办理指南
二、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指南
三、契税缴纳地点
四、普通发票代开办理指南
★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请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http://nt.jsds.gov.cn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社保费、市区综合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
申报期限:6月1日—6月20日
其中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申报期限为4月1日-6月30日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6月15日上午9:00—11:30
地点:工农南路158号一楼办税服务厅
接待局长:佘元原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本月纳税辅导培训课程安排
培训时间:2011年6月28日(周二)13:50开始。时间:半天
培训内容:基础税收政策和办税事宜;基础电子申报要求
培训地点: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十九楼电教室
参加对象:2011年6月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办税人员及以前月份未参加新办企业培训的纳税人。
四、六月份纳税人之家活动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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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活动项目 |
活动内容 |
参与对象 |
活动地点 |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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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处罚案件进行案例讲评会 |
通过对处罚案件进行案例讲评,宣传新政策。 |
港闸区大企业(约30人) |
港闸区工商联纳税人之家 |
主办:地税三分局
协办:港闸区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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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新政讲解 |
对城建税、房产税等新政等进行讲解 |
纳税人代表(约30人) |
钢丝钢绳业商会纳税人之家 |
主办:地税四分局
协办:钢丝钢绳业商会 |
(注:具体活动时间以通知为准)
五、关于对崇川区内个体及零散税收实施社会化征管的公告
为加强崇川区内个体及零散税收征管,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决定对崇川区内个体及零散税收实施国、地税部门共同委托地方政府社会综合治税部门集中征收,国地税主管税务分局、崇川区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三方联合管理的个体社会化征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3日起,凡在崇川区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含缴纳增值税的国地税共管户和缴纳营业税的地税管户,下同),除税务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外的所有涉税业务,包括国地税税款申报、国地税发票领购、国地税发票代开(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地税税收核定及调整、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税收优惠等事项,统一在崇川区综合治税办公室办理。
二、自2011年5月3日起,凡在崇川区内涉及私房出租,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临时性发生培训、装潢、销售等应税行为的个人,统一在崇川区综合治税办公室办理税费申报缴纳事宜。
三、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登记仍在南通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地税窗口办理。
四、自2011年5月3日起,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征收局)的办税服务厅,将不再办理崇川区上述国、地税个体涉税事项。
五、以上事项请广大纳税人相互转告,并按新征管模式的要求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服从国地税机关及南通市崇川区综合治税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税收管理。对因本次调整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崇川区综合治税办公室地址:南通市工农路247号(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崇川区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 85128849
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81559919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81559968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南通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政策详情请见南通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二、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应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政策详情请见南通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三、购房人办理退房是否退还已纳契税问题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政策详情请见南通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南通地税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纳税指南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陆南通地税网站“纳税指南”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2)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审批类);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 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网上申报的缴费人需在“申报表种类”中选择《地方各项基金申报表》,点击“申报”后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基金费大类”栏目中选择“75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所属期起”、“所属期止”栏目时间改为“2011-01-01”和“2011-12-31”;
三、“计征依据”栏目中填写应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应纳残保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450元/人(系统默认税率为1);
四、“减免费额”栏目中按照已安置残疾人数(南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的人数)计算填写,计算公式:减免费额=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30000元。
三、契税缴纳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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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契税征收地点 |
负责征收区域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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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2楼(人民东路42号B座) |
崇川区、港闸区 |
85510968/85527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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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40号工商银行内 |
开发区 |
85980593/85926926 |
四、普通发票代开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①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②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提交资料清单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务提供方(即收款方)全称、提供劳务具体内容、价款结算方式(按月、按次)、付款金额、时间。付款方为个人的,由当事人签章;付款方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3)收款方有效证明(收款方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方为单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餐饮、娱乐业不允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适用于为提供除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发票;
(3)属于减免税范畴的,先办理涉税审批手续,后申请开具发票;
(4)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责任
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南通地税网站“纳税指南”、“纳税人网上学校”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以在税前列支吗?如果可以话比例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二、问:单位为雇员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并按一定比例负担其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计算该雇员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方法为: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下面举例来说明一下:王某2011年5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5000元,单位帮王某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王某5月取得的奖金的应纳税款计算为:(假设王某当月其他工资收入不低于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15000-25×30%)÷(1-10%×30%)=15456.19(元)
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0%(以15456.19÷12查找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115456.19×10%-25=1520.62(元)
三、问:CA证书丢失了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如遇到CA证书的使用问题、丢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江苏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办事处具体咨询、挂失或者维修,服务热线:12366-2-0,南通市区服务地点: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702室。
四、问:未满五年的住房买卖过户税率怎样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等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农业政策部后,还需要计算缴纳7%(或者5%、1%,视地区不同而不同)城建税,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不足5年的房产还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按照转让收入减除购买价格以及转让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20%。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那么则通常会按照销售收入的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问:新购房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等的规定,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于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其他房产则一律按照3%计算缴纳契税。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南通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纳税咨询问题解答库”等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nt.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拆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渠道: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2、登陆南通地税网站nt.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
3、订阅每月第一和第三周周三的《江海晚报》南通地税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