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按照苏地税一函[2006]3号文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运输代理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上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而对于一般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于仓储业务则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而,请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欢迎您再次咨询。 |